亚洲大学创业奖励与赞助申请办法(修正后全文)
93.02.16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
94.06.22 93学年度第5次校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改名亚洲大学
100.09.21 100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7、8条条文
100.09.29亚洲秘字第1000011387号函发布
101.06.13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亚洲大学(下称本校)为鼓励优秀学生发挥所学、积极创业,以回馈社会,特设创业奖励金与赞助金(下称本奖助金),并订定亚洲大学创业奖励与赞助申请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助金荐选对象为本校大学日夜间部在校生及五年内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资格: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入学之成绩达大学指定科目考试成绩前60%、学科能力测验45级分、四技二专统一入学测验未加权分数达300分,且在校成绩达全班前30%。
二、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创业竞赛获奖者。
三、修习创业学程成绩优异者。
四、具创新与市场性之优异创业构想者。
第四条 申请应缴交备审资料:
一、未来五年具体可行之创业执行书。
二、成绩证明。
三、有关机构之企业投资证明文件。
四、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五、或获奖证明、专利及其他相关辅助资料。
第五条 本奖助金之申请需经本校「创业奖助金审查委员会」(下称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委员会置委员五人,委员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之。
第六条 本奖助金每年受理申请两次,年度申请日期自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间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间,申请人需检具备审资料于限期内送交产学营运处办理,逾期恕不受理。
第七条 奖励金之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金为无偿奖励,各类奖励金额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二、奖励金申请案经「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创业保证协议书后,三十日内一次领取。
第八条 赞助金之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赞助金为有偿无息,赞助金额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二、申请案经「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分两阶段发放赞助金。
三、第一阶段自审议通过并签订创业保证协议书,取得经济部或各县市政府本创业立案许可后三十日内发放,获赞助金者需于一百八十日内,提交第一阶段成效报告书送交产学营运处,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得请领第二阶段奖助金。
第九条 创业型态及赞助金额
(1) 型态甲:竞赛实质创业,奖励金额新台币10万至 30万
(2) 型态乙:微型创业,奖励金额新台币20万至 30万
(3) 型态丙:小型公司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30万至 100万
(4) 型态丁:中型公司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50万至200万
(5) 型态戌:师生共同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30万至 300万
第十条 偿还方式
一、微型创业奖励金毋须偿还。
二、小型公司创业赞助金,三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三、中型公司创业赞助金,五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四、师生共同创业赞助金,五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第十一条 回馈方式:
一、微型创业型态,自愿回馈本校创业基金。
二、小型公司创业型态,三年后每年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
利回馈八年。
三、中型公司创业型态,五年后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利回
馈十年。
四、师生创业型态,五年后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利回馈十年。
五、实际回馈比例于创业保证协议书订定之。
第十二条 在领取奖助金各阶段期间内,应配合学校招生需要到校协助宣导。
第十三条 在领取奖助金期间及届满三年内,如有违反法律行为或善良风气者,学校得追回领取之奖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93.02.16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
94.06.22 93学年度第5次校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改名亚洲大学
100.09.21 100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7、8条条文
100.09.29亚洲秘字第1000011387号函发布
101.06.13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亚洲大学(下称本校)为鼓励优秀学生发挥所学、积极创业,以回馈社会,特设创业奖励金与赞助金(下称本奖助金),并订定亚洲大学创业奖励与赞助申请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助金荐选对象为本校大学日夜间部在校生及五年内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资格: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入学之成绩达大学指定科目考试成绩前60%、学科能力测验45级分、四技二专统一入学测验未加权分数达300分,且在校成绩达全班前30%。
二、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创业竞赛获奖者。
三、修习创业学程成绩优异者。
四、具创新与市场性之优异创业构想者。
第四条 申请应缴交备审资料:
一、未来五年具体可行之创业执行书。
二、成绩证明。
三、有关机构之企业投资证明文件。
四、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五、或获奖证明、专利及其他相关辅助资料。
第五条 本奖助金之申请需经本校「创业奖助金审查委员会」(下称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委员会置委员五人,委员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之。
第六条 本奖助金每年受理申请两次,年度申请日期自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间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间,申请人需检具备审资料于限期内送交产学营运处办理,逾期恕不受理。
第七条 奖励金之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金为无偿奖励,各类奖励金额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二、奖励金申请案经「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创业保证协议书后,三十日内一次领取。
第八条 赞助金之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赞助金为有偿无息,赞助金额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二、申请案经「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分两阶段发放赞助金。
三、第一阶段自审议通过并签订创业保证协议书,取得经济部或各县市政府本创业立案许可后三十日内发放,获赞助金者需于一百八十日内,提交第一阶段成效报告书送交产学营运处,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得请领第二阶段奖助金。
第九条 创业型态及赞助金额
(1) 型态甲:竞赛实质创业,奖励金额新台币10万至 30万
(2) 型态乙:微型创业,奖励金额新台币20万至 30万
(3) 型态丙:小型公司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30万至 100万
(4) 型态丁:中型公司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50万至200万
(5) 型态戌:师生共同创业,赞助金额新台币30万至 300万
第十条 偿还方式
一、微型创业奖励金毋须偿还。
二、小型公司创业赞助金,三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三、中型公司创业赞助金,五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四、师生共同创业赞助金,五年后分五年无息偿还赞助金额。
第十一条 回馈方式:
一、微型创业型态,自愿回馈本校创业基金。
二、小型公司创业型态,三年后每年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
利回馈八年。
三、中型公司创业型态,五年后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利回
馈十年。
四、师生创业型态,五年后依赞助金额佔资本额比例之股利回馈十年。
五、实际回馈比例于创业保证协议书订定之。
第十二条 在领取奖助金各阶段期间内,应配合学校招生需要到校协助宣导。
第十三条 在领取奖助金期间及届满三年内,如有违反法律行为或善良风气者,学校得追回领取之奖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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