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大学产学合作实施办法

  • 2012-07-17
亚洲大学产学合作实施办法(修正后全文)

92.5.7 91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通过
94.6.22 93学年度第 5次校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改名亚洲大学
99.9.15 99 学年度第 2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1、2、3、4、5、9、10、11、13 条条文
99.10.19亚洲秘字第0990010569号函发布
100.01.19 99学年度第 7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6条条文
100.02.10 亚洲秘字第1000000992号函发布
101.01.18 100学年度第6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2.21亚洲秘字第1010001362号函发布

第一条 亚洲大学(下称本校)为配合国家文化、经建及科技之发展,加强本校产学合作业务之推动与管理,特依据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暨其相关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合作系指本校为发挥教育、训練、研究、服务之功能,与政府机关、事业机关、民间团体及学术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产学合作机构)合作办理与学校教育目标有关事项,其范围如下:
一、各類研究发展及其应用事项:包括专题研究、物质交换、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谘询顾问、专利申请、技术移转、创新育成等。
二、各类人才培育事项:包括学生及合作机构人员各類教育、培训、研习、研讨、实习或训練等。
三、其他有关学校智慧财产权益之运用事项。
第三条 本校相关单位业务范围
     一、产学营运处:负责全校产学合作之策划暨有关业务之处理、协调与建议。下设专利技转组负责本校专利申请及技术移转相关事宜;创新育成中心负责创新育成及厂商辅导相关事宜;产学合作组负责与各类事业机关团体之产学合作相关事宜。
二、人事室:负责聘用专任研究助理人员审核及有关业务之处理与建议。
三、会计室:负责补助经费收支审核、帐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之编制与经费凭证之核销。
四、出纳组:填写領款收据及经费放款等事宜。
五、学系、学院及研究中心主任:负责系所、学院及研究中心产学合作之策划与合约内容审核、经费核转、行政支援以及计画执行之督导与建议。
六、计画主持人:负责接洽产学合作计画、拟订合约内容、控管经费使用以及计画执行。
第四条 产学合作案之作业程序
一、计画主持人參照委讬单位产学合作相关规定,撰拟「专题研究计画书」,经系(所)主任、产学营运处转报校长核定后办理。
二、产学营运处于复查计画内容后,函转产学合作委讬单位,并副知执行单位及计画主持人。
三、产学营运处收到产学合作委讬单位「核定通知」及「经费核定清单」后,复印分送执行单位、计画主持人、会计室、出纳组各一份參考处理,如有核定补助专任研究助理经费者须另送一份至人事室存查。
四、计画主持人依据「核定通知」及「经费核定清单」办理签约手续,经产学营运处转会会计室后,报请校长核定后办理。
五、产学营运处审核预算數额相符后请出纳填写領款收据,連同合约等一并函送产学合作委讬单位申请拨款,并副知会计室、执行单位、计画主持人存查。
六、计画主持人对计画经费之使用,应依据产学合作委讬单位要求按月或按期办理收支报告暨凭证整理与结报,并副知执行单位及会计室參考。计画主持人如对经费使用情形有所变更、预算额度应行追减或执行期限延长时,需主动通知产学营运处,并由产学营运处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人事管理
一、专、兼任人员应填写「亚洲大学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约用名册」、「亚洲大学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亚洲大学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学经歷說明」,专任助理人员应加附「亚洲大学专题研究计画约用专任助理雇主应负担勞保及健保费用标准表」,填写完成后送请计画主持人、执行单位主管、研究发展处、人事室、会计室审核。
二、专题研究计画专、兼任助理人员不适用本校俸给、退休、抚恤、资遣、考绩、福利等有关规定,且不得迳行转任本校编制职位或担任 学校行政业务工作。
三、专任研究助理必须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险,其所需费用由计画主持人列入产学合作计画预算支应。
四、专、兼任研究助理经计画主持人同意,可申请本校图书館借书证及搭乘交通工具。
五、更换专、兼任研究助理人员依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产学合作计画案,行政管理费编列原则如下:
一、国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之专题研究计画:依补助机构规定办理。
二、未规定行政管理费百分比之公、民营机构委讬之合作计画:
(一)专题研究计画:应按计画经费总额编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费。
(二)委办服务型计画:应按计画经费总额编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费。
(三)人员交流训練计画:如开班办理在职训練、技术人力养成训練、专门技术训練、代办实习等,在校内举办者属内业,在校外举 办者属外业,应按计画总额内业编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费;外业编列至少百分之六管理费。
三、计画经费达千万以上者,其管理费之比例经研究发展会议协商后,报请校长核定后,可按其协商后比例编列管理费。
四、各型研讨会:除本校配合款外,各项收入总额编列至少百分之十管理费。
五、特殊情事(例经费入不敷出)或因其它管理因素,按本办法比例提拨将造成计画执行窒碍者,得签请 校长核准降低或免收管理费。
第七条 管理费均由学校统收,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运 用,其分配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 产学合作计画经费购置图书、仪器、设备等,应依本校采购相关办法办理,图书、仪器、设备及相关事项,在计画完成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属本校所有,由本校纳入校产管理;若合作单位需收回者,计画主持人应 于签约时列表說明,并于填制「请购单」时在备注欄注明「奉准不列入本校财产」字样,本校「登卡列管」,证实委讬单位将图书、仪器、设备收回后注销。
第九条 合约及计画书订定原则
一、合作双方应订定合约,合约以一计画一合约为原则;但受同一机构委讬或补助一个以上性质相同之合作计画,可视情形合并订立一合约。
二、合约以学校签订为原则,但产学合作机构如为与本校院系同级之机关单位,亦得由执行计画之单位主管代表签订。
三、计画主持人应于合约副署,以示负责,计画主持人有二人以上时,皆须副署,计画如涉及招生、授课、训練及授予学分,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四、合约未定生效日期者,自合作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合约内应载明合作双方存执份數(本校至少四份),由双方分别存转有关单位。
六、合约经双方同意得以修改或延长期限,如有重大修改,或延长期限在一年以上时,应另订新约,合约延长期限若不及一年,且内容无重大改变,得不再签约,双方以换文方式行之;惟计画内容如有更新,应按原合约份數检附新计画书,并原合约书备查。
七、政府机关、公民营机构支助或委讬计画,由本校与其他机构学校单位协同进行者,如有必要,双方亦得另订合约,比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产学合作机构订有计画书及合约书格式者,依其格式办理,经核定之计画书,作为合约之附件。
九、计画作业需产学合作机构特别提供协助者,应于合约书及籍计画书中载明。
十、计画作业如需产学合作机构提供特别之场所、仓储、車、船、仪器、设备等,应于合约书或计画书中载明,所需维护、保险、税捐等费用,均需与产学合作机构商议,列入计画之经费预算。
十一、计画作业若有发生损害赔偿之虞者,应在合约内载明责任负担方法。
十二、计画在执行期间,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将部份工作委讬其他机构执行时,应先征得产学合作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经费处理原则
一、拨款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与本校产学合作之机构应一次拨款,请拨手续统一由本校办理。
二、经费处理:除以代收款项方式处理外,应依规定编列年度预算,由本校统收统支。经费支付及核销,应依会计程序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经费变更:应依合约或计画核定项目金额支用,如有变更,应由本校洽征产学合作机构同意(产学合作机构规定,经费在一定范围内得自由变更使用者,从其规定)。
四、经费核销:所有支出凭证,由本校会计室于计画结束后,经费核销截止日前十五日将核销资料送至产学营运处发函至产学合作机构办理,若因故导致延迟则由计画主持人自行负责。产学合作机构如因经费报销之需要,得由本校出具证明;惟产学合作机构如系政府机关,支出凭证需送与对方核销,亦得依双方约定。
五、经费支用报告:计画进行中,产学合作机构对经费支用情形需要了解时,应详予說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若依合约规定需分期提 出经费支用情形报表者,依约定办理;计画结束后应向产学合作机构提出经费收支结算报表,经费如有结馀,应依约定处理。
六、经费衍生部分:如有因经费衍生之利息、罚金或生产物出售所得等情事,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经费跨年度保留:经费纳入本校预算内之计画,如年度届终,尚未完成者,应办理申请保留经费手续。
八、计画中止:因故解约,剩馀经费之处理,有约定者依约定办理;无约定者,与产学合作机构洽商处理,于洽商决定前,非必要支出之费用应立即停止。
第十一条 计画报告及研发成果
一、计画报告:新申请之研究计画,应依约定办理,并于提出截止日前十日,送至本校产学营运处;约定需分期提出期中报告及结案报告者,应依约定办理,并于提出截止日前十五日送至本校产学营运处,如未依规定导致延迟,衍生之问题由计画主持人自行负责。
二、研发成果:如涉及专利等权益之取得、出租、让与,有约定者依约定,无约定者,与产学合作机构商洽处理之,本校取得之前项权益,其处理方式另订办法。计画执行成果若为专门技术,约定需移转一定对象者,依约定办理。
三、公开发表:计画所蒐集之资料及研究成果,得公开展示、出版、举办座谈会、演讲或讨論发表会;惟合约有条件限制者,应先履行其条件。公开展示或发表时,应注明合作双方机构及计画名称与主要作业人员姓名。依约定不得公开者,应严守约定。
第十二条 本校有关研发成果专利之申请依「亚洲大学研究发展成果与技术移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校同仁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学合作案,不得利用校内设备及人力私自承接研究计画,若违反此项规定,将转请学校议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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