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委员会来函转知「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 办法」事宜

  • 2013-04-22

国家科学委员会来函转知「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事宜

主旨:「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业于102年4月11日由行政院与考试院以院台科字第1020021509-A号及考台组贰一字第10200028721号令会衔发布,请

查照转知。
说明:
一、检附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总说明及条文各1份。
二、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7条第5项规定: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从事研究人员之认定、得兼任职务与数额、技术作价投资比例之限制及其他应
  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定之。
三、旨揭办法立法宗旨系为松绑教研人力不得兼职规定,落实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从事研究人员兼职或技术作价投资之管理,明确规范因科学研
  究业务而需要兼职或技术作价投资之兼任职务与数额、技术作价投资比例之限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使从事研究人员有所依循,充分发挥其能量。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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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doc.asia.edu.tw:8630/eDoc/servlets/fileservlet?openFile=/attfile/A1020419059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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