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兹订定本会「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动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并自即起实施,请查照。
说 明:
一、本项最高标准表系作为本会相关计画下,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与我国学者专家进行合作研究活动,且其在台湾停留未满一年者得支付费用之参考依据;计画适用范围包括依本会与国外科研机构签署之双边协议下各类交流活动及本会「专题研究计画」等。
二、本案所列最高标准表包括在台湾期间之酬金/生活费及来台湾之国际机票两项,另对在台期间保险费、国内异地研究之差旅费及缴纳税金等项目亦提供核报之参考依据与说明。
三、本项最高标准表自即日起实施,得适用于本会原已核定之计画,且案内邀访活动起始日于实施日以后发生者。
四、倘涉二代健保需投保单位(即申请/受补助机构)加计或提高补充保费情事─
(一)如属专题研究计画案件,得由计画管理费项下分摊列支;
(二)如属双边国际科技合作项下邀请学者来台案件,本会将另核给补充保费项目,并得由本会原核定补助经费总额内匀支,或于经费结报时并同结报资料,由本会补发不足额;
(三)以上请依计画属性分别参考(一)本会101年12月19日台会综二字第1010082260号或(二)102年2月18日台会合字第1020010276号两函办理。
五、本会95年原订之「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双边科技合作活动生活费标准表」,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相关附件:
https://edoc.asia.edu.tw:8630/eDoc/servlets/fileservlet?openFile=/attfile/A102022505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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