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关依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核定补助之受延揽人(含眷属),于首聘期间经本会预核机票费且未使用者,拟于续聘之补助期间办理追加及核销乙案,请 查照转知。
说 明:
一、查旨揭要点第八点规定略以,补助受延揽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二人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机票,并以一次为限;同要点第十二点规定略以,申请机构应依规定于补助期满后二个月内,检据向本会办理经费结案,如有馀款并应缴回,或有不足者,应附领据由本会补发差额。
二、凡依前开要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受延揽人(含眷属),于首聘期间经本会预核本人及眷属机票费且未使用,因计画衔接之故,拟将来程或回程机票费于续聘之补助期间办理追加及核销者,请贵机构迳依前开要点第十二点规定及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等相关规定,并附首聘(预核机票费)与续聘计画之经费核定清单、本函影本等资料办理,无须个案函送本会办理追加机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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