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于就读大学或研究所时,得视计画需要约用为本会补助各类专题研究计画兼任助理,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台教高(四)字第1020151464号函办理,兼复国立政治大学102年10月1日政人字第1020023457号函。
二、查本会配合教育部100年1月6日修正发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于100年2月15日以台会综二字第1000010580号函通知各补助机构,本会补助各类专题研究计画不得进用大陆地区学生担任专任助理、兼任助理及临时工,亦不得以补助经费(含管理费)支付大陆地区学生奖助学金,合先叙明。
三、据前开教育部函,依两岸条例第17条规定来台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得依相关法令工作及循国人管道就学,非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规范范围,爰各机构得视计画需要依相关法令约用为兼任助理。
四、随函检附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台教高(四)字第1020151464号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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