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关执行本部补助或委办计画,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须计收补充保费且由投保单位(雇主)负担者,得于该计画经费内编列「补充保费」项目,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雇主)除负担原有保险费外,尚须缴纳补充保险费,其中投保单位(雇主)应负担之补充保险费,系依其每月支出之薪资总额与受雇者当月投保金额总额间之差额,按补充保险费率计算。
二、贵单位申请本部补助或委办计画,如有衍生雇主应负担之补充保费,得依该项目之科目属性,分别于「人事费」或「业务费」项下编列「补充保费」并覈实支用。
三、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计画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计画,得由该计画相关经费项下匀支,毋须另案报部变更。
说 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雇主)除负担原有保险费外,尚须缴纳补充保险费,其中投保单位(雇主)应负担之补充保险费,系依其每月支出之薪资总额与受雇者当月投保金额总额间之差额,按补充保险费率计算。
二、贵单位申请本部补助或委办计画,如有衍生雇主应负担之补充保费,得依该项目之科目属性,分别于「人事费」或「业务费」项下编列「补充保费」并覈实支用。
三、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计画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计画,得由该计画相关经费项下匀支,毋须另案报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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