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致各位老师:
转知教育部来函:「102学年度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合格名单公告1份」事宜。详如下及附件~谢谢您!
敬祝
顺心
研发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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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公告
1. 0162394AA0C_ATTCH1.tif
主 旨:检送102学年度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合格名单公告1份,请 查照
说 明:
一、人体研究法第18条规定,(第1项)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审查会,并公布其结果。(第3项)审查会未经
查核通过者,不得审查研究计画。
二、人体研究法于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相关人体研究进行前,应依该法第5条规定,由
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应拟定计画,送旨揭公告合格学校所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进行研究。
三、旨揭公告业于102年11月21日于本部网站(http://www.edu.tw/)电子布告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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