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请就本局编修标准法第3条及第14条草案,有关认证之定义及调整本局委讬标准化认证体系业务之内容部分惠提意见,如有意见请不必备文于106年6月30日前惠复(或电子邮件寄chengyu.lin@bsmi.gov.tw)。 | |||||||||
说 明: 一、检附上开草案条文对照表1份,请至本机关附件下载区下载。 二、本次修法系因92年间政府力推组织再造四化之政策,及考量由政府执行认证业务营运不符成本,且政府之有限人力物力已无法顺应业界对认证业务庞大及迫切需求。本局爰委讬TAF办理办理蒐集国际认证相关资讯、参与国际认证组织活动与签署国际相互承认协议等建构符合国际规范之认证环境业务,本局后续即不再办理前述业务,惟当时尚未配合实际情形修正标准法。 三、为配合国际认证发展并修正认证业务法源并厘清认证执行业务权责,爰对认证之定义及委讬办理认证业务之内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草案条文内容如下: (一)标准法第3条第1项第3款: 1、现行条文:「认证:主管机关对特定人或特定机关 (构) 给予正式认可,证明其有能力执行特 定工作之程序。」 2、修正条文:「认证:由中立之第三者对特定人或特定机关 (构) 依据符合性评鑑标准或规范证 明其有能力执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二)标准法第14条: 1、现行条文:「主管机关得委讬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标准化认证机构办理认证业务。前项标准化 及认证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2、修正条文:「为促进认证体系国际化,使检测、验证及其相关业务与国际接轨,标准专责机 关得委讬非以营利为目的之认证机构,参与国际认证组织活动与签署国际相互承认协议等事 务。前项事项之委讬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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