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关于本会补助延揽之客座科技人才(含讲座、客座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于补助期间内兼课(兼职)相关事项,请 查照转知。
说 明:
一、依据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第九点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略以,获本会核定补助者,于本会补助期间内,应专任于延揽事由之职务;另申请机构亦应与受延揽人就服务期间各项权利义务签订契约,并依相关法令规定负管理之责,合先叙明。
二、基于尊重各申请机构自主与差异性前提下,授权由申请机构自行订定相关规范或依据「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中关于兼课或兼职相关规定办理,并由受延揽人循各申请机构行政程序提出申请并获许可。
三、本会100年1月10日台会综一字第1000003187号及100年2月18日台会综一字第1000012062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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