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关本部依人体研究法规定办理大专校院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事宜,希依说明事项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卫福部)人体研究法及本部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据卫福部100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人体研究法第18条第1、2项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审查会,并公布其结果。前项之查核,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委讬民间专业机构、团体办理。」,本部据以订定「教育部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作业要点」(103年8月11日台教高(五)字第1030109690B号令修正发布),并自103年起委讬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办理查核事宜,以确保各校所设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会)之组织及运作品质,建立专业化研究伦理保护制度及保障参与者相关权益。
三、依人体研究法第4条第1项之定义,「人体研究指从事取得、调查、分析、运用人体检体或个人之生物行为、生理、心理、遗传、医学等有关资讯之研究。」;复依101年3月22日卫署医字第1010064538号函释人体研究法不适用于社会行为科学研究及人文科学研究,爰本部办理大专校院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作业,系就各校依前开范畴设立之审查会依法进行查核,经本部查核合格公告审查会据以受理涉前开范畴之研究计画进行审查,合先叙明。经卫福部或其委讬单位查核合格之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本部亦予认可。
四、有关各校审查会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及运作管理办法于第7条第1项第3款明定,审查会应「具有适当之行政事务人员,并定明其工作职掌」;另依本部查核作业要点所附「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基准」,审查会应配置专责行政事务人员,负责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或研究伦理中心相关业务。
(二)基于研究计画之管理,各校审查会依人体研究法第17条规定应通报本部之情形,嗣后请迳行通报本部委讬办理查核单位国家实验研究院,俾利纳入整体查核规划(含不定期追踪查核)审酌办理。
五、另为提升学术研究伦理之风气,各校得基于确保自身学术研究品质及大学自治权责,自订相关领域所适用之研究伦理准则或另设立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其非属人体研究法规定之查核范畴者,无须函报本部或经本部查核合格。惟各校办理相关领域研究计画之查核审查相关事宜(如:人文社会或社会行为科学等),建请考量邀集相关专业学会参与,俾凝聚共识。
六、关于本(104)年度查核作业及其他相关资讯,将另行公告于查核办公室网站:http://hrpp.iias.sinica.edu.tw/home/。
属性10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