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教育部公告-102学年度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合格名单公告1份

  • 2014-02-07

主   旨:检送102学年度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合格名单公告1份,请 查照。

说   明:

 一、人体研究法第18条规定,(第1项)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审查会,并公布其结果。(第3项)审查会未经查核通过者,不得审查研究计画。
 二、人体研究法于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相关人体研究进行前,应依该法第5条规定,由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应拟定计画,送旨揭公告合格学校所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进行研究。
 三、旨揭公告业于103年2月7日于本部网站(http://www.edu.tw/)电子布告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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