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为了解各校对于104年全国大专校院校长会议提案讨论第8案「建议放宽适用科研采购经费来源需全数来自科发预算之限制」之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依说明事项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104年全国大专校院校长会议提案讨论第8案决议办理。
二、「科学技术基本法」第6条第4项规定,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接受第1项政府补助、委讬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之科技研究发展预算办理采购,除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外,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但应受补助、委讬或主管机关之监督;其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机关定之。
三、另「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以下简称科研采购),指本法第6条第1项及第4项所定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委讬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办理采购;另第3条规定,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科研采购,除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办法。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佔采购金额未达半数,或未达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公告金额者,不适用本办法。
四、依上,相关法律规定未明订科研采购经费来源需全数来自科发预算,惟原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现为科技部)101年7月27日召开「研商科学技术基本法有关科研采购相关事宜会议」决议,采购经费来源非全属于科技预算者,不得适用科研采购之规定。爰国立中央大学于前揭校长会议提案建议参考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意旨,凡受补助或委讬经费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者,适用科研采购。经主席裁示蒐集各校意见,提案修法。
五、爰各校如对「科学技术基本法」及「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科研采购规定有相关意见或修法建议,请依附档格式填列,并于104年7月31日前以免备文方式回复(电子邮件信箱:rainy288@mail.moe.gov.tw),俾利汇送科技部作为修法参考;逾期未回者,视同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