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科技部来函修正「科技部审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学术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专业交流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 2014-08-20

主   旨:修正「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从事科技专业活动审查作业要点」,名称并修正为「科技部审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学术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专业交流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本部改制前103年2月21日台会规字第1030012882B号令,科技部与所属机关组织法自103年3月3日施行,各行政规则内容涉及科技部及所属机关之权限业务规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03年3月3日起,相关权限业务皆由科技部及所属机关承接办理。
二、为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业务由科技部承受,爰修正旨揭规定名称、规定中机关名称及相关内容。配合修正内容依内政部102年12月30日以台内移字第1020958531号令发布废止「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并于同日以台内移字第1020958528号令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及该部103年1月2日以台内移字第1030950213号函颁「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活动访视计画」。
三、检送修正「科技部审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学术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专业交流作业要点」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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