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兹修正本部「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动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请查照暨参考办理。
说 明:
一、配合行政院104年10月28日院授人给字第1040050339号函修正发布「各机关聘请国外顾问、专家及学者来台工作期间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爰修正本部旨谒标准表内部分级别在台期间酬金/生活费之限额。
二、本次修正后之标准表适用于105年4月1日(含)后送达本部之申请案,以及该项计画执行期限(或补助期间)起日为105年4月1日(含)后之已核定案;适用案别范围包括依本部与国外科研机构签署之双边协议下各类交流活动及本部「专题研究计画」。
三、检送旨揭「科技部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动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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