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科技部修正「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第4条,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2016-05-03 主 旨:「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第4条业于中华民国105年4月21日由行政院与考试院以院台科字第1050016869号及考台组贰一字第10500022561号令修正会衔发布,请查照。 说 明: 一、为放宽研究人员得兼任新创公司之职务,以扩大研究人员投入及协助衍生新创事业之效益,故增订旨揭办法第4条第2项,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未兼任行政职务之专任教师及专任研究人员,除得兼任同办法第4条第1项之职务外,其为新创公司主要研发技术提供者,经其任职学校同意,并得兼任新创公司董事;兼任期间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二、检送「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第4条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 属性10 : 0 1-修正条文.doc 2-修正条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