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_函转重申持有、保存、使用、处分及输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应遵循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请查照。

  • 2023-07-21
  • 研究发展处
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称疾管署)112年7月10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292号函办理。
二、依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传防法)第4条第4项规定,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体或其衍生物,及经确认含有此等病原体或衍生物之物质。有关其品项、持有、保存、使用或处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疾管署订有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卫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业要点(以下称作业要点)及「持有、保存、使用或处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并公布于疾管署全球资讯网之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区,提供各界遵循,先予叙明。
三、依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及第10条第1项规定,设置单位应就第二级至第四级危险群病原体、生物毒素及作业要点附表三至四所列以P620包装之阳性检体(比照第三级或第四级危险群病原体)之管理置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并报所在地地方主管机关核定;另依管理办法第15条第1项及管理规定第四点(三)与第五点(二)规定,移转前开感染性生物材料应确认接收单位已向所在地地方主管机关完成核定生物安全管理组织。
四、然近期陆续查获单位未依法令规定持有、使用或处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违规情事,为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并确保从事感染性生物材料相关检验研究人员之安全,请贵单位确实依循前揭法令规定持有、保存、使用、处分及输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违反法令规定者,疾管署得依传防法第6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
五、有关说明二所述已核定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之设置单位名单,可至疾管署全球资讯网之「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区(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项下「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公布及统计资料」页面查阅;亦可于其他页面查阅最新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