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_教育部来函转知,核能安全委员会为加强宣导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提供有关核子原料安全管制说明,请参考核能安全委员会网站资料,详如说明,请查照。

  • 2026-01-21
  • 研究发展处
主   旨:函转核能安全委员会为加强宣导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核能安全委员会115年1月14日核物字第1150000820号函办理。
 二、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所称「核子原料」系指:
  (一)铀矿物、钍矿物或铀钍混合之矿物,其含有铀、钍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学形式之铀、钍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铀、钍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考量大专院校因研究需要,使用二氧化铀、三氧化铀、醋酸铀醯,以及铀、钍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倘其所含铀、钍物质成分重量比超过前揭所述之核子原料管制标准,请学校相关运作应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学校依「核子原料运作安全管理规则」之规定,向该会提出申请,并于取得运作许可后,始得办理相关作业 。
  (二)请学校落实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倘发生核子原料遗失或发现未申报之核子原料,请立即通报该会。
 四、有关核子原料安全管制说明,请参考核能安全委员会网站:https://www.nusc.gov.tw/物料管制/核原燃料及小产源管制/核子原燃料设施及运作管制/核子原料管制说明--6_5423_5082_5083.html。
 五、本案如有问题,请洽核能安全委员会承办人郭柏庆研究助理,电话:(02)2232-2334;电子信箱:pckuo@nu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