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依人体研究法第18条第1、3项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审查会,并公布其结果。审查会未经查核通过者,不得审查研究计画。
二、人体研究法于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部依该法规定订定查核作业要点办理查核相关事宜,为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各校相关人体研究计画进行前,应依该法第5条规定,由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拟定计画,送经本部公告合格学校所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为之。
三、旨揭公告另于本部网站(http://www.edu.tw)电子布告栏公告。另有关业经本部查核合格之审查委员会相关资讯,请迳至大专校院研究伦理审查组织查核办公室网站(http://hrpp.iias.sinica.edu.tw/home/)查询,或电洽02-2737-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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