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_教育部「科学技术基本法」部分修正条文,业奉总统106年6月14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3301号令公布,请查照。

  • 2017-06-28

说   明:
一、依据科技部106年6月19日科部法字第1060039643号暨同年6月21日科部前字第1060041265号函办理。
二、修法重点如下:
(一)第6条:明定研究发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国有财产法第56条等相关限制,俾执行研究发展单位得弹性处分及运用研究发展成果之收入。
(二)第12条:删除第12条第3项订定特种基金之收支保管办法之授权依据。
(三)第13条:新增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应编列一定比例之经费用于推广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化。
(四)第15条及第17条第3项:增订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制定科学技术人员之奖补助机制及科学技术人才延揽相关办法的条款,以提出具体措施来保障与提升科学技术人员的相关权益。
(五)第17条第4项及第5项:放宽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及公立研究机关(构)研究人员得兼任新创公司之职务,以扩大研究人员投入及协助衍生新创事业之效益,明定该等人员因科学研究业务而需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者,排除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前段不得经营商业之限制。前述之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除应依本法规范外,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适用对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所定之人员),包括公立学校校长、公立研究机构首长等,仍应遵守该法之规范。另增订研究人员兼职之资讯公开、利益回避、监督、查核等相关事项。
三、检附总统府秘书长函、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如附。

备注:本案拟于本处网页公告周知。

属性10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