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宗旨: | ||
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加强与国内各大专院校及学术研究机构之学术交流,奖励国内人文及社会科学学者来本中心从事短期访问或参与研究工作,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 |||
二、 | 聘期 | ||
(一) | 获聘之国内访问学者聘期以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为原则。 | ||
(二) | 国内暑期进修访问学者聘期以三个月为上限。 | ||
三、 | 申请资格: | ||
(一) | 国内访问学者以在国内各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有专任职位者为主,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级(含)以上为限。 | ||
(二) | 暑期进修访问学者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级(含)以下为限。 | ||
四、 | 申请时间: | ||
每年受理四次,请于一月底、四月底(暑期进修须申请此梯次)、七月底及十月底前提出申请。 | |||
五、 | 申请方式: | ||
(一) | 由任职机构备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 ||
(二) | 申请时应提具下列文件之书面资料及其电子档(PDF)之光盘: | ||
1. | 申请表(需另附WORD档)。 | ||
2. | 申请人之个人资料表与近五年内学术着作目录(科技部表C301及C302)。 | ||
3. | 相关领域副教授(含)以上或副研究员(含)以上学者之推荐函一封。 | ||
4. | 研究计画书(研究题目及内容不得与已结案或执行中之科技部专题研究计画书相同)。 | ||
六、 | 审查方式: | ||
由本中心召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会审,通过后聘任。 | |||
七、 | 经费支给: | ||
访问学者之服务单位及户籍地址均距离本中心三十公里以上者,始得补助其移地研究生活费,每月最高为新台币三万元。补助费用由本中心依实际出勤情况核给。 | |||
八、 | 成果考核: | ||
(一) | 获聘之访问学者应于访问期间结束前,至少举办一场演讲或安排一次学术座谈。 | ||
(二) | 访问学者应于访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任职机构备函缴交书面成果报告及其电子档(PDF)之光盘,说明具体研究成果,由本中心存查。 | ||
(三) | 访问学者于聘期内之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书着作和研究报告等,于发表时应注明「本着作写作期间,获得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补助」。 | ||
九、 | 研究资源: | ||
获聘之访问学者得由本中心提供研究空间、电脑等基本设备,并可享有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之学术资源。研究空间、设备及相关资源皆应于延聘期满时归还。 | |||
十、 | 访问研究期间,获聘之访问学者应依照本中心出勤及相关规定于本中心进行研究。因特殊事故(如出国开会、考察或为执行研究计画及蒐集资料等)需暂时离台者,应经本中心同意,其每年出国日数以累计不超过三星期(含例假日)为限,聘期不满一年者按比例计算。超过三星期或按比例计算之离台天数,应核实扣发其工作酬金。 | ||
十一、 | 研究成果涉及智慧财产权时,依科技部相关规定办理。 | ||
十二、 |
本要点经本中心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注意※ 移地研究生活费补助标准「访问学者之服务单位及户籍地址均距离本中心三十公里以上者,始得补助其移地研究生活费」之规定,适用范围为大台北地区(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园县)以外。 |
属性1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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