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执行本中心推动之研究案,并协助甫获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学位之新进学者,专心研究并修改博士论文投稿至优良期刊或以专书形式发表,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规范:依科技部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获聘本中心之博士后研究员,应专任于延揽事由之职务,除国立台湾大学签准同意兼职者外,不得兼任教职或其他工作。
三、聘期:
(一)经审核通过,通知报到后起聘,每次聘期以一年为原则。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从其订定。
(二)经核准延揽之人员聘任期满后,经本中心考核通过,得续聘其继续完成该研究案。但获续聘者,其总聘任期不得超过本中心规划研究案之参与执行期限。
四、申请资格:具有国内外人文及社会科学相关领域博士学历而为本中心所需要之本国籍人士,对研究工作有浓厚兴趣者。但每年度征聘之领域及名额,得按本中心执行计画之需求,不定期公告于本中心网站。
五、工作内容:
(一)参与本中心规划之研究案。
(二)修改博士论文,并将修改过之论文投稿至优良期刊或以专书形式发表。
(三)须参加本中心开办之活动。
(四)须于本中心指定地点工作。
六、审查方式:
由本中心召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会审通过后,依科技部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得向科技部申请经费,经审查通过后聘任之。
七、成果考核:
(一)每三个月应缴交工作说明一份。
(二)聘期期满后一个月内缴交成果报告一份,说明具体研究成果与投稿状况,由本中心送交科技部存查。
(三)聘期内之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书着作和研究报告等等,于发表时应注明「本着作写作期间,获得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补助」。
八、研究资源:
(一)获聘之博士后研究员得由本中心提供研究空间、电脑等基本设备,并可享有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之学术资源。研究空间、设备及相关资源皆应于延聘期满时归还。
(二)本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经申请审核后可补助以下之经费:论文润稿费、编稿费(以上限外文发表者)、投稿费、刊登费、国内会议发表费、出席国际研讨会之相关费用。
九、获聘之博士后研究员应依照本中心出勤及相关规定于本中心进行研究。因特殊事故(如出国开会、考察或为执行研究计画及蒐集资料等)需暂时离台者,应经本中心同意,其每年出国日数以累计不超过三星期(含例假日)为限,聘期不满一年者按比例计算。超过三星期或按比例计算之离台天数,应核实扣发其工作酬金。
十、本要点经本中心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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