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依内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内户字第10512044921号函办理(随函影附)。
二、为落实延揽优秀外国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权益,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业奉总统105年12月21日华总一义字第10500160001号令公布,修正重点如下:
(一)对我国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国利益之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归化,无须丧失原有国籍。
(二)外籍配偶申请归化无须提凭生活保障无虞证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离婚或丧偶未再婚、扶养未成年子女者,申请归化合法居留期间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国人归化国籍改采先许可再补提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五)撤销归化许可前,内政部将召开审查会,给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但经法院判决为虚伪结婚或收养而归化者除外。
三、国籍法修正条文业刊载于总统府公报第7280期(见总统府网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报系统),并已登载于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站(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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