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_科技部修正「科技部科研人才国际交流、延揽及研究(习)补助案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之处理原则」第三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修正「科技部科研人才国际交流、延揽及研究(习)补助案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之处理原则」第三点,并自即日起生效,请查照转知。
说 明:
一、本部109年3月19日科部科字第1090017350号、4月17日科部科字第1090022823号、5月4日科部科字第1090025576号及5月22日科部科字第1090029427号函谅达。
二、本次配合全球疫情发展滚动修正旨揭原则三之(二)规定为:「至迟应于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会议举办前、人员来访前,向本部提出申请,据以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主 旨:修正「科技部科研人才国际交流、延揽及研究(习)补助案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之处理原则」第三点,并自即日起生效,请查照转知。
说 明:
一、本部109年3月19日科部科字第1090017350号、4月17日科部科字第1090022823号、5月4日科部科字第1090025576号及5月22日科部科字第1090029427号函谅达。
二、本次配合全球疫情发展滚动修正旨揭原则三之(二)规定为:「至迟应于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会议举办前、人员来访前,向本部提出申请,据以审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