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部「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动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转知。 | |||||||||
说 明: 一、为放寛国外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硕士生)来台酬金限制,于旨揭标准表备注增列「博士后研究人员」、「博/硕士生」二类别有特殊情形者,得视受邀人或受聘人特殊专长,叙明具体理由,报经本部核准后酌予调高在台湾期间之酬金(含生活费),为第3点。其馀点次依序递移。 二、检送修正「科技部补助国外学者专家来台从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动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1份,适用范围包括依本部与国外科研机构签署之双边协议下各类交流活动及本部专题研究计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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