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检附总统106年6月14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3301号令与本次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
二、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运用及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之需要,加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爰予修正「科学技术基本法」。
三、本次修法重点如下:
(一)明定研究发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国有财产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限制,俾执行研究发展单位得弹性处分及运用研究发展成果之收入。(第六条)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订定特种基金之收支保管办法之授权依据。(第十二条)
(三)新增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应编列一定比例之经费用于推广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化。(第十三条)
(四)增订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制定科学技术人员之奖补助机制及科学技术人才延揽相关办法的条款,以提出具体措施来保障与提升科学技术人员的相关权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项)
(五)为放宽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及公立研究机关(构)研究人员得兼任新创公司之职务,以扩大研究人员投入及协助衍生新创事业之效益,明定该等人员因科学研究业务而需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者,排除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前段不得经营商业之限制。前述之技术作价投资或兼职,除应依本法规范外,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适用对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人员),包括公立学校校长、公立研究机构首长等,仍应遵守该法之规范。另增订研究人员兼职之资讯公开、利益回避、监督、查核等相关事项,以建立适度松绑、合理管理之产学友善环境。(第十七条第四、五项)
四、本次修法预期效益:
(一)使股票处理时效及运用较弹性,预期将能增加学研机构收取技转股票之诱因,除有助于新创事业发展外,更能强化学研成果产业化。
(二)使科研资源运用更具公共效益,并让国人能进一步了解国内科研预算之使用成果。除提高一般民众对于科学知识之了解与兴趣,亦可成为知识经济产业升级动力。
(三)使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制定科学技术人员之奖补助机制及科学技术人才延揽相关办法的条款,以提出具体措施来保障与提升科学技术人员的相关权益,强化我国科学技术人才的延揽与留用。
(四)鼓励研究人员将学术研发能量挹注国内产业,直接协助公司发展,以提升台湾产业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之能力。
五、本法后续相关配套措施:
(一)配合本法修正,于3个月内修正相关子法。
1、配合本法第六条修正,修正相关部会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
2、配合本法第十二条修正,修正「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3、配合本法第十三条修正,研拟新订「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推广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化执行办法」。
4、配合本法第十七条修正,修正「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
(二)本部将办理法规说明会,以协助各学研机构建置相关管理机制。
备注:本案拟于本处网页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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