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为使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以下简称科研采购)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运用,提升国家产学研合作、科研新创事业发展之需要,切合世界潮流,爰修正「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科研计画执行单位办理采购,其采购经费政府预算来源为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搭配公务预算以外之产学合作计画企业配合款者,准用本办法。
(二)增订研发成果创新运用做为科研采购之原则,以利政府推动科技研究发展之效益;并为促进研发成果于新创事业运用,增订科研采购之厂商审查项目得因新创公司而弹性调整规定。
(三)增列科研采购利益回避得例外核准免除之条件,并增订配套之公开揭露机制。
(四)因本次办法修正已明确规范科研采购之适用(准用)范围,故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101年8月14日台会企字第1010055256号函中有关科研采购之决议,其与本次办法修正内容不符之处,应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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