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检送修正之「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传染病认可检验机构作业要点(附件),请查照办理。 | |||||||||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称疾管署)111年8月9日疾管检验字第1111300606号函办理。 二、因应新增传染病检验项目及作业要点细节修正需求,办理旨揭作业要点修正。 三、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新增猴痘认可项目,于「传染病认可检验机构检验项目表」增加传染病名称「猴痘」、确认检验方法「病原体 分生检测(A5)」、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2(BSC)及备注,并修正「传染病认可检验机构申请作业流程」。 (二)「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传染病认可检验机构作业要点」第二项增加「减项」申请,第五项认可检验机构须办 理事项增加「认可之检验机构于期限内变更名称、住址、负责人、歇业、停业或丧失执行业务能力者之通报说 明」。 (三)新增临床检验检出管制性病原、毒素后之通报要求。 四、相关文件请至疾管署「全球资讯网>首页>申请>传染病认可检验机构专区」浏览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