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称疾管署)112年6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2号函办理。
二、鑑于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IV)之传染途径、生物特性及治疗用药研究发展需求,经参考国际指引并征询「卫生福利部传染病防治谘询会生物安全组」委员意见,修订旨揭指引。本次修订重点如下。
(一)删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规定」之通则性描述,改以依操作程序订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及应遵循规范:
1、HIV临床检验:处理来自反转录病毒感染病患之临床检体操作,应在生物安全第二等级(BSL-2)实验室进行并遵循BSL-2建议之标准防护装备及规范进行;进行产生气胶或液滴之程序仍建议于生物安全柜(BSC)内执行,如无法在BSC内 执行前述程序时,需评估提升个人防护装备并结合使用其他防护设备。
2、病毒制备及操作:
(1)一般实验室研究进行之HIV制备、操作已完成浓缩制备之病毒或有产生气胶或液滴之风险时,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惟应符合生物安全第三等级实验室(BSL-3)操作规范要求。
(2)涉及大规模作业或HIV浓缩病毒制备之程序,应在BSL-3实验室进行,并遵循BSL-3建议之标准防护装备及规范。
(二)删除「除污消毒及废弃物处理」之除污规范细节程序说明,改以依进行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遵循对应之除污规范要求,并提供使用化学消毒剂之建议。
(三)修订「工作人员之健康及医学监测」内容,改与现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之医学监测计画要求一致。
(四)修订「溢出物及意外事件处理」内容,新增处理人员之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并调整使用消毒剂及作用时间建议
(五)酌修部分文字,以使说明内容语意更为清楚明确。
三、旨揭指引请至疾管署全球资讯网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区下载(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及指引>病原体之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