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112年04月24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30号函办理。
二、前揭规定原名称为「高防护实验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单位生物安全查核作业规定」,为使查核对象更为明确并与管理办法用词一致,爰进行名称修订,并明列查核频率与复查方式。
三、相关电子档案已置于疾管署全球资讯网(网址:www.cdc.gov.tw ) 之「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查核作业>查核作业相关规定」专区项下,请自行下载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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