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旨揭研究费调整幅度系比照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给字第11400000011号函调增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办理。
二、本会补助之各项费用,系属指定项目、指定额度之部分补助性质,申请机构得于补助期间内,再提供其他之补助,合先叙明。
三、申请机构得于前揭受延揽人补助期满前,就补助期间于114年1月1日后之研究费,于系统提出变更申请,以原核定每月研究费调增3%为上限;惟114年度6月1日起新核定之案件,将由本会依旨揭调整核定,不得再追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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