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会公开征求101年度补助「台湾科普传播事业发展计画-媒体制播暨推广试办方案」之科普媒体制播及科普媒体推广计画。

  • 2012-05-17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扩大科普知识之传播,促进国内科普媒体事业发展,以达到大众科学教育之目的,依该会最新修订之补助「台湾科普传播事业发展计画-媒体制播暨推广试办方案」(下称试办方案),补助制作电视与广播科普影片、节目、报纸、电子报科普报导,及电视科学节目/影片推广。符合资格之申请机构应依最新修订之方案内容进行企划与样片制作,并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本方案之补助对象为:

(1)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2)法人研究机构或依法成立之相关文教基金会。

(3)凡依公司或商业登记法登记成立,并经政府许可设立之广播、电视、报纸、网际网络内容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发行等事业及卫星、无线电视台、广告行销公关业(限申请电视科学节目/影片推广类),领有合法设立之证明文件(如公司登记、商业登记证明等)者。

*注意:
1.以上具有科普媒体制作相关经验及成品,且制播推广绩效显着者,得优先补助。

2.已获得该会补助之科学教育影片执行机构,至少应完成二分之一集数之影片成品并经审查通过,始得再向该会提出「科学教育影片」新申请案。

3.每年获政府捐赠经费或委办成立之法人电视台,不得申请科学节目/影片推广类。

(三)、补助范畴分为(甲)科普媒体制播(三类),及(乙)科学推广,共四类:

(甲1)科学教育影片(分1.1长片、短片、动画 ╱ 1.2科学极短片);

(甲2)科学新闻报导(分2.1电视 ╱ 2.2报纸 ╱ 2.3电子报 ╱ 2.4广播);

(甲3)电视科学节目;

(乙 )电视科学节目/影片推广。

(四)、申请期限:即日起至7月10日下午5:00止 (时限前送达本处,请勿逾时)。

(五)、注意事项:

(1)请下载本年度最新修订之试办方案,详阅内容(请注意年度修订特注之处)。

(2)本年度申请采电子档案送件,所有申请文件请依申请表列注之「检附文件注意事项」准备。

(3)申请件须于截止时间前,完成送达:106台北市和平东路二段106号21楼 国科会科教处 (非仅送达本会收发单位)。

(4)请注明「申请媒体制作补助」和「制作类别」。

(5)样品需自制并且须版权无虞。

(6)请下载附件「申请表AB及企划书格式参考」电子档,缮打制作企划书并扫描检附之文件。

(7)「公开说明会」将于5月21日(周一)上午10:00在本会科技大楼一楼简报室举办,欢迎报名参加,请下载附件「公开说明会报名表」电子档,填妥后,传至chuilin@nsc.gov.tw

(8)其馀事宜,请迳洽该会科教处承办人 林志辉博士 (02-2737-7594)。

请下载附件:(1)最新修订试办方案、(2)申请表AB及企划书格式参考、(3)公开说明会报名表。

附件:

http://web1.nsc.gov.tw/file2/INTRAFILES/announcement/dest//402881d037126e27013736371c8d01c6/1336644410203.pdf

http://web1.nsc.gov.tw/file2/INTRAFILES/announcement/dest//402881d037126e27013736371c8d01c6/1336644410399.doc

http://web1.nsc.gov.tw/file2/INTRAFILES/announcement/dest//402881d037126e27013736371c8d01c6/13366444104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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