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健全国内人文及社会科学之学术评审机制,提昇国内人文及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书之品质,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申请机构:凡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之国内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得依专书性质,向本中心申请补助: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科技部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具有审查出版专书经验之民间出版社。
前项出版单位间合作出版,得由合作单位之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三、补助范围:
(一)经出版单位审查通过,且于申请日前一年半内出版或即将出版之人文及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书(指针对特定研究议题进行深入的、系统性的探讨,并且提出具有原创性的结论,不含教科书、翻译着作、译注、论文合集及会议论文集;以下简称专书),得由出版单位向本中心申请补助。
(二)作者整理、集结历年发表的论文,应加上导论或结论,使各篇章前后连贯、有系统性地呈现主题而符合专书性质者,乃视为专书。
(三)专书作者须为国内各公、私立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含退休人员、专案教师及博士后研究员)。
(四)本业务只受理在台湾出版之初版书,不受理再版书或修改后重新出版之专书。以中文书写之专书应以繁体中文印刷出版,方得以受理。
四、出版单位审查程序:
(一)出版单位应设置由人文或社会科学等五人以上专家学者所组成之编辑委员会,负责审查作业。
(二)专书出版前应送请至少两位评审以非公开方式审查。评审应为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领域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之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就审查意见开会讨论或通讯讨论,并请作者参酌审查意见修订书稿或针对审查意见提出书面回应。
五、申请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之出版单位,得检具下列资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纸本五份,其内容依序如下:
1.中心申请表格(申请人签名处与日期请勿空白)。
2.编辑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3.作者简历。
4.评审之审查意见(审查人须匿名处理;若为手稿,请代为打字)。
5.编委会审视、讨论审查意见之会议纪录。
6.作者依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之说明或回应资料。
(二)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纸本及各单据影本一份;尚未出版之专书,得检附印刷经费预估表纸本一份。
(三)申请补助之专书或书稿五本(书稿请装订成册)。
(四)中心申请表格WORD档(请e-mail给承办人;审查人须具名)。
六、申请期限、核定公告时间及方式:
(一)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于本中心网页公告获补助名单。
七、评鑑方式:
由本中心主任与相关领域之执行委员组成出版评鑑小组,负责初审并推荐审查人。经送请三位专家审查后,再由出版评鑑小组参酌审查意见进行评比审查后核定。
八、补助原则:
由本中心视评鑑结果及中心核编预算情况,择优就专书出版经费之全部或部份核给补助款。每一申请案出版之补助金额上限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原则。同一出版单位受补助之专书,每年合计不得超过十本。
九、凭证查核:
获补助之出版单位,应于收到本中心同意补助函后,随领款收据检具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补助款限用于出版专书相关事宜之开支)、获补助经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及各项支出凭证(受部分补助时得检附影本),函送本中心核销结报后,本中心即拨款补助。本中心所属执行机构应妥为保管核销凭证,以备查核。
十、受补助之专书,补助时尚未付印者,应于封面正面或封面内页注明由本中心资助出版;补助时已付印者,应请厂商制作标籤、贴于该书每一本之封面正面以注明之。
十一、受补助之专书,出版单位应于报帐时同时缴交本中心一册专书。
十二、受补助之专书涉及着作权归属、侵害及其他争议问题者,除法令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由着作人与出版单位自行协议。
十三、为便利民众参阅本中心补助出版之专书,本中心得协调作者与出版单位同意,于合理范围内(例如一书一章),将补助出版品公布于网页,并提供本中心电子档案。
十四、本要点经本中心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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