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教育部转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配合其公告修正「保育类野生动物名录」。

  • 2014-07-18

主   旨:转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配合其公告修正「保育类野生动物名录」办理事项,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该会103年7月8日农授林务字第1031700786号函暨103年7月11日农授林务字第1031700792号函办理。
二、另本部103年7月8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030100435号函转知公告1案谅达。
三、本案系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1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32条规定办理,请配合办理如下:
(一)修正为保育类野生动物者,请加强宣导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应填具资料卡,于期限3个月内,报请当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登记备查;其中水产动物由渔政主管单位负责。
(二)另该会刻正检讨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55条公告之「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之人工饲养、繁殖之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未修正前,新增保育类野生动物物种之人工、饲养繁殖个体仍依先行规定办理。
四、检附该会来文影本如附件,本次修正保育类野生动物种类请见来函(完整名录请见该会林务局自然保育网: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mp.asp?m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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