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 教育部公告之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合格名单(计8家),其合格效期延长至103年12月31日止。

  • 2014-08-19

主   旨:有关经本部公告之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合格名单(计8家),其合格效期延长至103年12月31日止,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本部103年8月11日台教高(五)字第1030109690B号令修正发布并自103年8月1日生效之「教育部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查核作业要点」办理。
二、人体研究法于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相关人体研究进行前,应依该法第5条规定,由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拟定计画,报送经查核合格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进行研究。
三、本部业于102年8月23日、102年11月21日及103年2月7日分别公告国立成功大学、国立交通大学、国立台湾大学、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国立阳明大学、中国医药大学、国立彰化师范大学及国立清华大学等8校所设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为经本部查核合格名单。相关公告资讯请至本部网站(http://www.edu.tw)-本部各单位-高等教育司-电子布告栏项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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