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_教育部有关贵校如有从事SARS-CoV-2病毒检验或研究之实验室,应确实遵循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请查照。

  • 2021-12-21
  • 研究发展处
主   旨:有关贵校如有从事SARS-CoV-2病毒检验或研究之实验室,应确实遵循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请查
      照。
说   明:
 一、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0年12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646号函办理。
 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为我国第五类法定传染病,依该中心订定之「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之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引」,疑似或确诊COVID-19病人检体,应于生物安全第二等级(BSL-2)实验室进行;涉及SA
   RSCoV-2病毒之分离、培养或增殖,应于生物安全第三等级(BSL-3)实验室进行;涉及病毒之动物实验或接种,
   应于动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级(ABSL-3)实验室进行。
 三、为确保从事旨揭检验或研究之实验室生物安全,请转知并督导所辖设置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生物安
   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工作人员应落实每日体温量测及医学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及相关症状),并确实记录。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尽速完成两剂COVID-19疫苗接种,已符合第一类至第三类接种对象且接种第2剂疫苗已满5个
 月者,可尽速安排接种第3剂疫苗。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发烧、呼吸道、嗅(味)觉异常及腹泻等COVID-19相关症状时,应暂停相关检验或实验工
 作,并主动通报实验室主管及单位生物安全会;该人员应尽速就医,并于就医时主动告知医师相关暴露风险,经医师
 评估进行采检。
  (四)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应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业要点第16点规定及附表十进行通报处置
 事宜。疑似有工作人员感染时,应通报所在地卫生局及副知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称疾管署)。
  (五)设置单位生物安全会应落实监管所属实验室之生物安全,以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避免发生实验室感染
 意外;另应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之安全防护训练及异常事件通报意识。
 四、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请参阅疾管署全球资讯网(http://www.cdc.gov.tw)传染病与防疫
   专题项下之「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区;以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专区之「医疗照护机构感染管制相关指引」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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