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检送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称疾管署)新修订「实验室生物风险管理规范及实施指引」(第2版),请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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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1年2月7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33号函办理。 二、旨揭指引业已置于疾管署全球资讯网生物安全专区(网页: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 风险),请自行下载浏览。 三、依据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第19条及第44条规定,实验室或保存场所使用、保存第3级及第4级危险群 病原体者,应于本(111)年12月15日起建置生物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转知各设置单位以下规定: (一)于去(110)年12月15日前经疾管署同意启用及运转之高防护实验室,应于本年12月15日前,依据旨揭指引完成 管理系统之建置或转换;已运转之使用、保存TB菌株之负压实验室及高危害病原保存场所,比照办理。 (二)于去年12月15日后经疾管署同意启用之高防护实验室,应于疾管署同意启用后1年内,依据旨揭指引完成管理 系统之建置;新运转使用、保存TB菌株之负压实验室及高危害病原保存场所,比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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