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創業獎勵與贊助申請辦法(修正後全文)
93.02.1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6.22 9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法規名稱改名亞洲大學
100.09.21 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7、8條條文
100.09.29亞洲秘字第1000011387號函發布
101.06.13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亞洲大學(下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發揮所學、積極創業,以回饋社會,特設創業獎勵金與贊助金(下稱本獎助金),並訂定亞洲大學創業獎勵與贊助申請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金薦選對象為本校大學日夜間部在校生及五年內畢業生。
第三條 申請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學之成績達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前60%、學科能力測驗45級分、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未加權分數達300分,且在校成績達全班前30%。
二、在校期間參加校內外創業競賽獲獎者。
三、修習創業學程成績優異者。
四、具創新與市場性之優異創業構想者。
第四條 申請應繳交備審資料:
一、未來五年具體可行之創業執行書。
二、成績證明。
三、有關機構之企業投資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或獲獎證明、專利及其他相關輔助資料。
第五條 本獎助金之申請需經本校「創業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獎助金每年受理申請兩次,年度申請日期自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申請人需檢具備審資料於限期內送交產學營運處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第七條 獎勵金之審核及發放方式:
一、獎勵金為無償獎勵,各類獎勵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二、獎勵金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訂創業保證協議書後,三十日內一次領取。
第八條 贊助金之審核及發放方式:
一、贊助金為有償無息,贊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二、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分兩階段發放贊助金。
三、第一階段自審議通過並簽訂創業保證協議書,取得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本創業立案許可後三十日內發放,獲贊助金者需於一百八十日內,提交第一階段成效報告書送交產學營運處,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請領第二階段獎助金。
第九條 創業型態及贊助金額
(1) 型態甲:競賽實質創業,獎勵金額新台幣10萬至 30萬
(2) 型態乙:微型創業,獎勵金額新台幣20萬至 30萬
(3) 型態丙:小型公司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30萬至 100萬
(4) 型態丁:中型公司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50萬至200萬
(5) 型態戌:師生共同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30萬至 300萬
第十條 償還方式
一、微型創業獎勵金毋須償還。
二、小型公司創業贊助金,三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三、中型公司創業贊助金,五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四、師生共同創業贊助金,五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第十一條 回饋方式:
一、微型創業型態,自願回饋本校創業基金。
二、小型公司創業型態,三年後每年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
利回饋八年。
三、中型公司創業型態,五年後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利回
饋十年。
四、師生創業型態,五年後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利回饋十年。
五、實際回饋比例於創業保證協議書訂定之。
第十二條 在領取獎助金各階段期間內,應配合學校招生需要到校協助宣導。
第十三條 在領取獎助金期間及屆滿三年內,如有違反法律行為或善良風氣者,學校得追回領取之獎助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93.02.1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6.22 9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法規名稱改名亞洲大學
100.09.21 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7、8條條文
100.09.29亞洲秘字第1000011387號函發布
101.06.13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亞洲大學(下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發揮所學、積極創業,以回饋社會,特設創業獎勵金與贊助金(下稱本獎助金),並訂定亞洲大學創業獎勵與贊助申請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金薦選對象為本校大學日夜間部在校生及五年內畢業生。
第三條 申請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學之成績達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前60%、學科能力測驗45級分、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未加權分數達300分,且在校成績達全班前30%。
二、在校期間參加校內外創業競賽獲獎者。
三、修習創業學程成績優異者。
四、具創新與市場性之優異創業構想者。
第四條 申請應繳交備審資料:
一、未來五年具體可行之創業執行書。
二、成績證明。
三、有關機構之企業投資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或獲獎證明、專利及其他相關輔助資料。
第五條 本獎助金之申請需經本校「創業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獎助金每年受理申請兩次,年度申請日期自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申請人需檢具備審資料於限期內送交產學營運處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第七條 獎勵金之審核及發放方式:
一、獎勵金為無償獎勵,各類獎勵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二、獎勵金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訂創業保證協議書後,三十日內一次領取。
第八條 贊助金之審核及發放方式:
一、贊助金為有償無息,贊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二、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分兩階段發放贊助金。
三、第一階段自審議通過並簽訂創業保證協議書,取得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本創業立案許可後三十日內發放,獲贊助金者需於一百八十日內,提交第一階段成效報告書送交產學營運處,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請領第二階段獎助金。
第九條 創業型態及贊助金額
(1) 型態甲:競賽實質創業,獎勵金額新台幣10萬至 30萬
(2) 型態乙:微型創業,獎勵金額新台幣20萬至 30萬
(3) 型態丙:小型公司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30萬至 100萬
(4) 型態丁:中型公司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50萬至200萬
(5) 型態戌:師生共同創業,贊助金額新台幣30萬至 300萬
第十條 償還方式
一、微型創業獎勵金毋須償還。
二、小型公司創業贊助金,三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三、中型公司創業贊助金,五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四、師生共同創業贊助金,五年後分五年無息償還贊助金額。
第十一條 回饋方式:
一、微型創業型態,自願回饋本校創業基金。
二、小型公司創業型態,三年後每年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
利回饋八年。
三、中型公司創業型態,五年後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利回
饋十年。
四、師生創業型態,五年後依贊助金額佔資本額比例之股利回饋十年。
五、實際回饋比例於創業保證協議書訂定之。
第十二條 在領取獎助金各階段期間內,應配合學校招生需要到校協助宣導。
第十三條 在領取獎助金期間及屆滿三年內,如有違反法律行為或善良風氣者,學校得追回領取之獎助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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