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訂定本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即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
一、本項最高標準表係作為本會相關計畫下,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與我國學者專家進行合作研究活動,且其在臺灣停留未滿一年者得支付費用之參考依據;計畫適用範圍包括依本會與國外科研機構簽署之雙邊協議下各類交流活動及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等。
二、本案所列最高標準表包括在臺灣期間之酬金/生活費及來臺灣之國際機票兩項,另對在臺期間保險費、國內異地研究之差旅費及繳納稅金等項目亦提供核報之參考依據與說明。
三、本項最高標準表自即日起實施,得適用於本會原已核定之計畫,且案內邀訪活動起始日於實施日以後發生者。
四、倘涉二代健保需投保單位(即申請/受補助機構)加計或提高補充保費情事─
(一)如屬專題研究計畫案件,得由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二)如屬雙邊國際科技合作項下邀請學者來台案件,本會將另核給補充保費項目,並得由本會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內勻支,或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本會補發不足額;
(三)以上請依計畫屬性分別參考(一)本會101年12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或(二)102年2月18日臺會合字第1020010276號兩函辦理。
五、本會95年原訂之「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附件:
https://edoc.asia.edu.tw:8630/eDoc/servlets/fileservlet?openFile=/attfile/A102022505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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