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致各位教師:
轉知國科會來函轉知「專題研究計畫報支出席費等具酬勞性質之費用」事宜。相關資訊如下,謝謝您!
敬祝
順心
研發處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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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執行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報支出席費等具酬勞性質之費用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會前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並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於97年8月7日以臺會綜二字第0970051300號函規定,執行本會補助之各類專題計畫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時,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
二、復依本會於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略以,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費項下匡列彈性支用額度,得不受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諒達。
三、綜上,有關執行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報支出席費等具酬勞性質之費用,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屬執行計畫本務,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支領已核給之研究主持費或工作酬金以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二)計畫執行機構內人員(非計畫內相關人員)因個人之專業知識支援研究計畫而應邀出席相關會議或為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依本會於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得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於彈性支用額度內,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列支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及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除上述情形外,據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精神,機構內人員不得支給其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四、本會97年8月7日臺會綜二字第0970051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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