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1份」事宜。

  • 2013-11-22

敬致各位老師:

    轉知教育部來函:「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1份」事宜。詳如下及附件~謝謝您!

敬祝

    順心

研發處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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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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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1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第1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第3項)審查會未經
   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二、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相關人體研究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進行研究。
 三、旨揭公告業於102年11月21日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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