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等業務須計收補充保費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自102年4月1日起,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及雙邊國際科技合作項下邀請學者來台等業務,有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需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者,因原核定項目中並未包含管理費或保險費,故本會將另核給補充保費項目,之前未核給補充保費者,得由本會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內勻支,若有不足者再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本會補發差額。
二、另「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及「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因屬定額補助,若有需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者,請由本會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內自行勻支。
說 明:
一、自102年4月1日起,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及雙邊國際科技合作項下邀請學者來台等業務,有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需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者,因原核定項目中並未包含管理費或保險費,故本會將另核給補充保費項目,之前未核給補充保費者,得由本會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內勻支,若有不足者再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本會補發差額。
二、另「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及「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因屬定額補助,若有需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者,請由本會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內自行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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