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主 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署公文函及相關法規各乙份。
https://edoc.asia.edu.tw:8630/eDoc/servlets/fileservlet?openFile=/attfile/A101110201001.pdf
屬性10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