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依人體研究法規定辦理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事宜。

  • 2015-06-03

主   旨:有關本部依人體研究法規定辦理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事宜,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人體研究法及本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衛福部100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本部據以訂定「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103年8月11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109690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3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辦理查核事宜,以確保各校所設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品質,建立專業化研究倫理保護制度及保障參與者相關權益。
三、依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項之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復依101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釋人體研究法不適用於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及人文科學研究,爰本部辦理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係就各校依前開範疇設立之審查會依法進行查核,經本部查核合格公告審查會據以受理涉前開範疇之研究計畫進行審查,合先敘明。經衛福部或其委託單位查核合格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本部亦予認可。
四、有關各校審查會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於第7條第1項第3款明定,審查會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另依本部查核作業要點所附「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基準」,審查會應配置專責行政事務人員,負責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或研究倫理中心相關業務。
(二)基於研究計畫之管理,各校審查會依人體研究法第17條規定應通報本部之情形,嗣後請逕行通報本部委託辦理查核單位國家實驗研究院,俾利納入整體查核規劃(含不定期追蹤查核)審酌辦理。
五、另為提升學術研究倫理之風氣,各校得基於確保自身學術研究品質及大學自治權責,自訂相關領域所適用之研究倫理準則或另設立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其非屬人體研究法規定之查核範疇者,無須函報本部或經本部查核合格。惟各校辦理相關領域研究計畫之查核審查相關事宜(如:人文社會或社會行為科學等),建請考量邀集相關專業學會參與,俾凝聚共識。
六、關於本(104)年度查核作業及其他相關資訊,將另行公告於查核辦公室網站:http://hrpp.iias.sinica.edu.tw/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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