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瞭解各校對於104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提案討論第8案「建議放寬適用科研採購經費來源需全數來自科發預算之限制」之相關意見或建議,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04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提案討論第8案決議辦理。
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三、另「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指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另第3條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四、依上,相關法律規定未明訂科研採購經費來源需全數來自科發預算,惟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101年7月27日召開「研商科學技術基本法有關科研採購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採購經費來源非全屬於科技預算者,不得適用科研採購之規定。爰國立中央大學於前揭校長會議提案建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意旨,凡受補助或委託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科研採購。經主席裁示蒐集各校意見,提案修法。
五、爰各校如對「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等科研採購規定有相關意見或修法建議,請依附檔格式填列,並於104年7月31日前以免備文方式回復(電子郵件信箱:rainy288@mail.moe.gov.tw),俾利彙送科技部作為修法參考;逾期未回者,視同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