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轉 知所轄管(屬)設置單位/實驗室,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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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該署111年3月29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93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臨床診斷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可能感染第2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之人體檢體相關臨床檢驗,避免工作 人員暴露在病原體之危害風險,特研訂旨揭指引,以供參考使用。 三、旨揭指引電子檔,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 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點選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