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二、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部依該法規定訂定查核作業要點辦理查核相關事宜,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擬定計畫,送經本部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三、旨揭公告另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公告。另有關業經本部查核合格之審查委員會相關資訊,請逕至大專校院研究倫理審查組織查核辦公室網站(http://hrpp.iias.sinica.edu.tw/home/)查詢,或電洽02-2737-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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