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科技部106年6月19日科部法字第1060039643號暨同年6月21日科部前字第1060041265號函辦理。
二、修法重點如下:
(一)第6條: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6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
(二)第12條:刪除第12條第3項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
(三)第13條:新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用於推廣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化。
(四)第15條及第17條第3項:增訂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科學技術人員之獎補助機制及科學技術人才延攬相關辦法的條款,以提出具體措施來保障與提升科學技術人員的相關權益。
(五)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明定該等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前述之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除應依本法規範外,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公立研究機構首長等,仍應遵守該法之規範。另增訂研究人員兼職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查核等相關事項。
三、檢附總統府秘書長函、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
備註:本案擬於本處網頁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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