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科技部人社中心】104年7月「延聘國內訪問學者」申請案,線上申請日自104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 2015-07-07
一、 宗旨:
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與國內各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交流,獎勵國內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者來本中心從事短期訪問或參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聘期
(一) 獲聘之國內訪問學者聘期以一個月至十二個月為原則。
(二) 國內暑期進修訪問學者聘期以三個月為上限。
三、 申請資格:
(一) 國內訪問學者以在國內各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有專任職位者為主,以副教授(副研究員)職級(含)以上為限。
(二) 暑期進修訪問學者以副教授(副研究員)職級(含)以下為限。
四、 申請時間:
每年受理四次,請於一月底、四月底(暑期進修須申請此梯次)、七月底及十月底前提出申請。
五、 申請方式:
(一) 由任職機構備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應提具下列文件之書面資料及其電子檔(PDF)之光碟:
1. 申請表(需另附WORD檔)。
2.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表與近五年內學術著作目錄(科技部表C301及C302)。
3. 相關領域副教授(含)以上或副研究員(含)以上學者之推薦函一封。
4. 研究計畫書(研究題目及內容不得與已結案或執行中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書相同)。
六、 審查方式:
由本中心召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會審,通過後聘任。
七、 經費支給:
訪問學者之服務單位及戶籍地址均距離本中心三十公里以上者,始得補助其移地研究生活費,每月最高為新台幣三萬元。補助費用由本中心依實際出勤情況核給。
八、 成果考核:
(一) 獲聘之訪問學者應於訪問期間結束前,至少舉辦一場演講或安排一次學術座談。
(二) 訪問學者應於訪問結束後一個月內,由任職機構備函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其電子檔(PDF)之光碟,說明具體研究成果,由本中心存查。
(三) 訪問學者於聘期內之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書著作和研究報告等,於發表時應註明「本著作寫作期間,獲得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
九、 研究資源:
獲聘之訪問學者得由本中心提供研究空間、電腦等基本設備,並可享有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之學術資源。研究空間、設備及相關資源皆應於延聘期滿時歸還。
十、 訪問研究期間,獲聘之訪問學者應依照本中心出勤及相關規定於本中心進行研究。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本中心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或按比例計算之離臺天數,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
十一、 研究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時,依科技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注意※
移地研究生活費補助標準「訪問學者之服務單位及戶籍地址均距離本中心三十公里以上者,始得補助其移地研究生活費」之規定,適用範圍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縣)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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