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轉知_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附表(即「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及「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計畫作業要點核定之受延攬人,補助期間於107年1月1日後之教學研究費,均得適用予以調增,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旨揭教學研究費調整幅度係比照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
增標準辦理。
二、本部補助之各項費用,係屬指定項目、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再提供其他之補助,合先敘明。
三、旨揭教學研究費調增適用範圍,係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計畫作業要點核定之受延攬人,補助期間於107年1月1日後之教學研究費。本次調整教學研究費所增加之經費,請於原核定總經費勻支,如總經費無法勻支且執行後未有結餘款者,始得於補助期間結束後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來函追加差額,惟以原核定每月教學研究費調增3%為上限,107年度4月起核定之案件業依旨揭調整核定,不得追加經費。
四、貴機構辦理追加上開經費差額時,請檢附循貴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領款收據連同「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調整教學研究費追加經費明細表」函送本部核撥。
五、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及「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各1份。
備註:本案擬於本處網頁公告週知;若須調增者,請依據本校「計畫人員任用暨薪資及獎助金發放系統」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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